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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處罰裁量權標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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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處罰裁量權標準

      第一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行為

      一、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參照標準

      A、已繳足法定最低資本限額,仍虛報注冊資金的:

      (1)虛報注冊資本數額不足登記注冊資本數額的百分之二十的,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的罰款;

      (2)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占登記注冊資本數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罰款;

      (3)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占登記注冊資本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處以虛報注冊資金額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4)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占登記注冊資本數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處以虛報注冊資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5)經責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撤銷公司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

      B、未繳足法定最低資本限額,且虛報注冊資金的:

      (1)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數額不足登記注冊資本數額的百分之二十,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數額不足登記注冊資本數額的百分之十的;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罰款;

      (2)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占登記的注冊資本數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占登記的注冊資本數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二十的;處以虛報注冊資金額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占登記的注冊資本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占登記的注冊資本數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處以虛報注冊資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4)經責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公司,或者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撤銷公司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

      C、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除股東登記、股權登記或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登記之外的公司登記事項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股東登記、股權登記或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登記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股東登記、股權登記或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登記的,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股東登記、股權登記或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登記,造成危害后果較重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股東登記、股權登記或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登記,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二)參照標準:

      1、虛假出資金額不足應出資金額百分之二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的罰款;

      2、虛假出資金額不足應出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不足三萬元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罰款;

      3、虛假出資金額占應出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或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三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4、虛假出資金額占應出資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或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五萬元以上不足七萬元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罰款。

      5、虛假出資金額占應出資金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或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七萬元以上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三、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二)參照標準:

      1、抽逃出資金額不足應出資金額百分之二十的,或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不足三萬元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罰款;

      2、抽逃出資金額占應出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或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三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抽逃出資金額占應出資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或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五萬元以上不足七萬元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罰款。

      4、抽逃出資金額占應出資金額百分之七十以上,或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七萬元以上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四、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和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二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二)參照標準:

      1、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參照以下標準處罰:

      (1)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所得為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為三萬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

      (4)情節嚴重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2、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參照以下標準處罰:

      (1)所得收入不足一萬元,造成社會危害后果較輕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2)所得收入不足三萬元,造成社會危害后果較重的,或所得收入超過三萬元,但提供報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所得收入不足三萬元,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或所得收入超過三萬元,已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處以所得收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情節嚴重的,除按上述規定處以罰款外,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五、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名義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參照標準:

      (1)責令30日內改正。

      (2)逾期未改正,經營額不足十萬元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逾期未改正,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元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4)逾期未改正,經營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足一百萬元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逾期未改正,經營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公司未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備案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參照標準:

      (一)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1、責令限期登記。

      2、逾期不超過三十日的,且只涉及公司名稱、住所、公司類型、一般性經營范圍、營業期限內容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3、逾期超過三十日不超過六十日的,或變更內容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內容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4、逾期超過六十日不超過九十日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逾期超過九十日以上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逾期超過六十日的,或者有造成嚴重損害、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等嚴重情節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

      (1)責令限期備案。

      (2)逾期不足三十日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逾期超過三十日不足六十日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逾期超過六十日不足九十日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5)逾期超過九十日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公司營業執照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參照標準:

      1、偽造、涂改營業執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以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八、未將公司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參照標準:

      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逾期不超過十日的,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2、逾期超過十日不超過三十日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3、逾期超過三十日的,或者影響較惡劣以及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章 違反企業年檢行為

      九、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在年檢中隱藏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于公司的,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二)參照標準:

      1、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

      (1)限期年檢。

      (2)超出催檢限期后不足1個月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3)超出催檢限期后1個月以上不足2個月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4)超出催檢限期后2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超出催檢限期后6個月以上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拒不年檢的,或有其他嚴重情形的,吊銷營業執照。

      2、屬于分公司的:

      (1)限期年檢。

      (2)超出催檢限期后不足1個月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超出催檢限期后1個月以上不足2個月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4)超出催檢限期后2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5)拒不年檢的,或有其他嚴重情形的,吊銷營業執照。

      3、公司在年檢中隱藏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參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并限期改正:

      (1)隱瞞有關企業注冊登記前置許可事項和財務報告真實情況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隱瞞其他真實情況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十、企業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于公司的,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個人獨資企業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接受年度檢驗,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參照標準:

      1、屬于公司的,參照本《標準》第九條第一、二項執行。

      2、屬于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并參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1)責令限期接受年度檢驗。

      (2)超出催檢限期后不足1個月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超出催檢限期后1個月以上不足2個月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4)超出催檢限期后2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5)拒不年檢的,或有其他嚴重情形的,吊銷營業執照。

      3、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

      (1)限期年檢。

      (2)超出催檢限期后不足1個月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3)超出催檢限期后1個月以上不足2個月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4)超出催檢限期后2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5)拒不年檢的,或有其他嚴重情形的,吊銷營業執照。

      十一、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二十條: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屬于公司的,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合伙企業在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在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參照標準:

      1、屬于公司的,參照本《標準》第九條第三項執行。

      2、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

      (1)隱瞞有關企業注冊登記前置許可事項真實情況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隱瞞其他真實情況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

      (1)隱瞞有關企業注冊登記前置許可事項真實情況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隱瞞其他真實情況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十二、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二)參照標準:

      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參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

      (1)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以二千元的罰款;

      (2)貨值金額為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貨值金額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元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5)貨值金額七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

      (1)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罰款;

      (2)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十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二)參照標準:

      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參照以下標準處罰:

      1、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

      (1)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以二千元的罰款;

      (2)貨值金額為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貨值金額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所得為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5)貨值金額七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或未履行法定義務、違法所得為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

      (1)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罰款;

      (2)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處以貨值金額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3)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二)參照標準:

      1、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

      (1)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以二千元的罰款;

      (2)貨值金額為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貨值金額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所得為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5)貨值金額七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所得為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

      (1)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參照標準:

      1、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

      2、拒不改正,逾期不超過十日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3、拒不改正,逾期十日以上不足一個月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拒不改正,逾期一個月不足兩個月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5、拒不改正,逾期二個月以上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6、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十六、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二)參照標準:

      1、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時間不足二日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時間在二日以上不足五日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及時進行處置、報告在五日以上,或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整頓,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十七、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二)參照標準:

      1、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戶數占進場食品經營者戶數的10%以下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戶數占進場食品經營者戶數的10%一30%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戶數占進場食品經營者戶數的30%以上,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十八、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二)參照標準:

      1、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

      2、逾期不足10日的,且經營額不足五千元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3、逾期10日以上不足一個月的,且經營額不足五千元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逾期一個月以上的,或經營額為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5、逾期兩個月以上,或經營額在一萬元以上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6、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十九、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行為和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參照標準:

      1、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

      (1)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

      (4)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5)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2、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

      (1)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

      (3)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章 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十、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參照標準:

      1、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所得為一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一、商業賄賂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規定以行賄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參照標準:

      1、賄賂金額不超過一千元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個人對個人行賄金額超過一千元不超過二千元的,或者個人對單位賄賂金額超過一千元不超過一萬元的,或者個人收受單位賄賂金額超過一千元不超過二千元的,或者單位對個人行賄金額超過一千元不超過一萬元的,或者單位收受或給予單位賄賂金額超過一千元不超過二萬元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個人對個人賄賂金額超過二千元不超過三千元的,或者個人對單位賄賂金額超過一萬元不超過三萬元的,或者個人收受單位賄賂金額超過二千元不超過三千元的,或者單位對個人行賄金額超過一萬元不超過二萬元的,或者單位收受或給予單位賄賂金額超過二萬元不超過四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4、個人對個人賄賂金額超過三千元不超過四千元的,或者個人對單位賄賂金額超過三萬元不超過四萬元的,或者個人收受單位賄賂金額超過三千元不超過四千元的,或者單位對個人行賄金額超過二萬元不超過四萬元的,或者單位收受或給予單位賄賂金額超過四萬元不超過六萬元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5、個人對個人賄賂金額超過四千元的,或者個人對單位賄賂金額超過四萬元的,或者個人收受單位賄賂金額超過四千元的,或者單位對個人行賄金額超過四萬元的,或者單位收受或給予單位賄賂金額超過六萬元的,或者雖不足以上數額但對公平競爭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致使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十二、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參照標準:

      1、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參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指定商品銷售款或濫收費用額不超過一萬元的,或者強迫交易及拒絕、中斷、削減或阻礙用戶、消費者合理需求不超過五十戶(次)的,處以五萬元罰款;

      (2)指定商品銷售款或濫收費用額超過一萬元不超過五萬元的,或者強迫交易及拒絕、中斷、削減或阻礙用戶、消費者合理需求超過五十戶(次)不超過一百戶(次)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指定商品銷售款或濫收費用額超過五萬元不超過十萬元的,或者強迫交易及拒絕、中斷、削減或阻礙用戶、消費者合理需求超過一百戶(次)不超過一百五十戶(次)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指定商品銷售款或濫收費用額超過十萬元的,或者雖不足十萬元但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強迫交易及拒絕、中斷、削減或阻礙用戶、消費者合理需求超過一百五十戶(次)的,處以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

      (1)經營額不超過三萬元或者違法所得不超過一萬元的,處以一倍罰款;

      (2)經營額超過三萬元不超過五萬元或者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不超過三萬元的,處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3)經營額超過五萬元或者違法所得超過三萬元的,或者雖不足前述數額但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處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參照標準: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參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經營額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經營額十萬元以上的,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參照標準:

      1、沒有實施經營行為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2、實施經營行為經營額不超過十萬元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實施經營行為經營額超過十萬元不超過五十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實施經營行為經營額超過五十萬元不超過一百萬元的,或者雖不足五十萬元但造成被侵害方經濟損失較大等后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實施經營行為經營額超過一百萬元,或者雖不足一百萬元但造成被侵害方經濟損失巨大等嚴重后果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五、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 參照標準:

      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借此非法經營額或非法獲利較大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或非法獲利巨大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財產損害較大,或非法經營額或非法獲利較大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單個財產損害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人身較嚴重損害,非法經營額或非法獲利巨大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處以一萬元的罰款;借此非法經營額或非法獲利較大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或非法獲利巨大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所指兩項以上行為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八條:經營者有違反被責令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的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物的價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參照標準:

      1、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物價款不足五萬元的,處以財物價款一倍的罰款;

      2、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物價款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處以超過財物價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3、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物價款十萬元以上的,處以財物價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七、被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指定的經營者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參照標準:

      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參照以下標準處罰:

      1、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或者雖不足前述數額,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超過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雖不足前述數額但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違反商標監督管理行為

      二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并處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百分之十以下。

      (二)參照標準:

      1、非法經營額不超過五千元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責令限期申請注冊;

      2、非法經營額超過五千元不超過三萬元的,或雖非法經營額不超過五千元的,但已造成較輕危害后果的,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并處非法經營額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3、非法經營額超過三萬元但不超過五萬元的,或雖非法經營額不足三萬元,但已造成較重危害后果的,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并處以超過非法經營額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4、非法經營額超過五萬元的,或非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但已造成嚴重危害后果,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并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十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一)冒充注冊商標的;(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非法獲利二倍以下。

      (二)參照標準:

      1、非法經營額不超過五千元,且非法獲利不超過一千元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

      2、非法經營額超過五千元但不超過一萬元,或非法獲利超過一千元但不超過五千元的,或已對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失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十以下或者非法獲利一倍以下的罰款;

      3、非法經營額超過三萬元但不超過五萬元,或非法獲利超過五千元但不超過三萬元的,或已對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失較重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或者超過非法獲利一倍以上一點五倍以下的罰款;

      4、非法經營額超過五萬元,或非法獲利超過三萬元的,或已對消費者造成嚴重財產損失的,造成人身損害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非法獲利一點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屬于注冊商標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三十、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三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十萬元以下。

      (二)參照標準: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參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有非法經營額的:

      (1)非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以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2)非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處以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3)非法經營額三萬元以上的,處以非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對于銷售侵權商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主觀無過錯,履行了法定義務的,可以從輕處罰。在罰款幅度上下浮一個檔次。

      2、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

      (1)違法經營時間在90日內或侵權情節較輕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經營時間在90日以上180日以內或侵權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經營時間在180日以上或侵權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經營時間在一年以上或情節極其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對于銷售侵權商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主觀無過錯,履行了法定義務的,可以從輕處罰。在罰款幅度上下浮一個檔次。

      第六章 無照經營行為

      三十一、無照經營行為

      (一)處罰依據: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參照標準:

      1、對于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小、社會危害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A、個人無照經營的:

      (1)下崗職工、殘疾人員等弱勢人員無照經營,情節較輕的;或經營額不足三千元,無照經營期限在30日以內,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責令限期改正。

      (2)經營額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或經營期限在30日以上60日以內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3)經營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或無照經營期限在60日以上180日以內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經營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或無照經營期限在180日以上1年以內的,處三干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5)經營額三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或無照經營期限在1年以上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B、單位無照經營的:

      (1)經營額不足一萬元或無照經營期限在30日以內,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責令限期改正。

      (2)經營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或經營期限在30日以上60日以內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經營額三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或經營期限在60日以上180日以內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于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1)經營額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或經營期限在30日以內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經營額十萬元以上不足二十萬元,或經營期限在30日以上60日以內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經營額三十萬元以上不足四十萬元,或經營期限在60日以上180日以內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經營額四十萬元以上,或經營期限在180日以上的,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1)經營額十萬元以上不足十五萬元或經營期限在30日以內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2)經營額十五萬元以上不足二十萬元或經營期限在30日以上60日以內的,并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經營額二十萬元以上不足三十萬元的,或經營期限在60日以上180日以內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經營額三十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元的,或經營期限在180日以上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經營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二、為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參照標準: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1)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1)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或者無照經營者經營額十萬元以上不足二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或者無照經營者經營額二十萬元以上不足三十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不足七萬元或者無照經營者經營額三十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七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或者無照經營者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不足一百萬元的,并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或者無照經營者經營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并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三、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六條: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參照標準:

      1、擅自動用、調換、轉移被查封、扣押財物,未用于經營的,責令改正,并處被動用、調換、轉移財物價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2、擅自動用、調換、轉移被查封、扣押財物并用于經營的,責令改正,并處被動用、調換、轉移財物價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3、擅自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責令改正,并處被損毀財物價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4、拒不改正,逾期不足十日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一倍以下的罰款;

      5、拒不改正,逾期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超過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6、拒不改正,逾期三十日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三十四、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參照標準:

      1、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2、產品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或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但已造成財產損失較輕的,處超過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3、產品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或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但造成財產損失較重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4、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三十五、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參照標準: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參照以下標準處罰:

      1、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2、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二萬元的,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3、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或已造成危害后果較重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三十六、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參照標準:

      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參照以下標準處罰:

      1、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2、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3、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4、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三十七、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參照標準: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參照以下標準處罰:

      1、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2、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或已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3、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三十八、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參照標準: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參照以下標準處罰:

      1、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2、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3、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4、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三十九、產品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二)參照標準:

      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參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2、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或已造成危害的,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4、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三萬元以上的,或造成危害較重的,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四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一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參照標準: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收入,并參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法收入不足三千元的,并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2、違法收入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并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罰款;

      3、違法收入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并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七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4、違法收入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并處違法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5、違法收入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收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四十一、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查封、扣押物品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三條: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二)參照標準:

      1、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處以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2、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以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3、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處以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4、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三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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