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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結建”)建設項目報建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審查暫行辦法》、《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文件審查要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要點》等法律法規文件,結合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鎮)和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
(二)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樓以外的,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2—5%修建;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按照一次性規劃總建筑面積的2—5%集中修建;
(按二、三款規定的幅度具體劃分:市按照5%修建;格爾木市和德令哈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鎮按照2%修建。)
(四)除一款規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第四條新建、擴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易地建設,繳納易地建設費:
1、基礎埋深小于3米的9層(含)以下的。
2、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3、按規定標準應當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的。
4、建設項目在流沙、暗河、基巖埋深小于3米地段的,因地質條件不宜修建的。
5、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線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6、擴建、改建的,因無建設用地補建的。
第五條新建、擴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減、免繳納易地建設費:
1、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取。
2、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取。
3、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害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六條市、格爾木市和德令哈市應按甲類防空地下室修建,其他城鎮均按乙類防空地下室修建。
第七條城市(鎮)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對于首層為架空層,或頂層為復式建筑的,按規劃部門審核的層數與面積計算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第八條成片綜合開發的民用建筑項目需要分區(或分期)建設的,應在本區(或當期)建設項目內同步配套修建相應建筑面積的防空地下室.
第九條經規劃部門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成片綜合開發的民用建筑項目,最近5年內前期防空地下室建成并通過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其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可用于該建設單位在同一項目的后期單項工程中。
第十條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護級別按以下不同情況分別確定:
(一)重要經濟目標和重點目標單位新建的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防護級別應為核5級或常5級。
(二)戰時承擔防空專業隊任務的單位新建民用建筑時,防空專業隊工程和國家、省、市有關文件有規定要求核5級或常5級的防空地下室項目,其防護級別應為核5級或常5級。
(三)除第(一)、(二)項以外的其他新建、擴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防護級別應為核6級或常6級。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申請易地建設,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該項目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由具備防空地下室設計勘察資質的單位出具。
第十二條人民防空醫療救護工程中的中心醫院、急救醫院、單個防空地下室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或成片綜合開發民用建筑項目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累計達到5000平方米的,應當按規定設置人民防空區域電站,平時需要預留管線口,電站設備可戰時安裝。
第十三條人民防空醫療救護工程應結合醫院和其它醫療設施的民用建筑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分布和戰時功能應按照各城市(鎮)人防工程規劃合理配套。
第十五條防空地下室平時應安裝以下防護設備設施:
(一)建筑防護: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通風口防護設施、戰時封堵預埋件、后加柱連接件等。
(二)通風:風管穿密閉隔墻預埋管等。
(三)給排水:水管穿密閉隔墻預埋管、防爆波地漏、給水引入管、排水出戶管等。
(四)配電:電纜(線)穿維護結構的密閉隔墻預埋管等。
第十六條相臨防空地下室之間、防空地下室與相臨的其它地下工程之間應盡量連通,連通道面積計入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重要的人民防空工程應就近與地下交通干(支)道連通。
第十七條新建民用建筑項目需要拆除原有人民防空工程的,需經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且在新建項目中應當補建相應面積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質條件復雜、拆除面積小難以補建的,由建設單位按照本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提出申請,經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按有關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
選擇補建的,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抗力等級高于核6級或常6級的,按原等級補建;低于核6級或常6級的,按核6級或常6級補建。
補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權屬應當歸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原權屬單位所有。原權屬單位不能確定的,則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代管。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提交復印件作為報建資料的,應在復印件上加蓋建設單位證明印章。
第十九條簽發的《“結建”設計要求意見單》時,明確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防護單元、出入口位置、防護級別、防化級別、戰時功能、平時功能等。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申請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減免易地建設費。如申報資料齊全,情況清楚,可當場受理和審查報建事項,并出具審批意見。
第二十一條防空地下室建設單位、設計方案等發生變更時,應在規劃部門作出變更批復3個月之內到當時審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可委托人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結建”報建等相關手續,委托人應當是本單位在職人員。委托人辦理人民防空業務時應當攜帶建設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三條“結建”報建審批應按以下資料申報:
(一)建設項目報建人需持建設單位授權委托證明書;
(二)改革和發展等部門的立項批文或備案審批資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紅線圖、選址意見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規劃建設部門審定的總平面方案藍圖一份及方案批文(原件);
(五)分期建設的小區,其防空地下室統籌建設的,應報小區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劃;
(六)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詳見RFJ06--送審文件內容);
(七)屬于易地建設的應有申請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函(說明該建設項目地址、規模、性質、總建筑面積等)。
第二十四條“結建”報建審批工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按下列程序辦理:
1、建設單位備齊申報資料遞交人防主管部門,經登記后,領取回執。
2、人防業務部門派人查勘該地段有無早期人防工事等事項,涉及拆除早期人防工事的,按規定辦理拆除、補建或補償手續。
3、根據規定簽發《“結建”設計要求意見單》。
4、建設單位按“意見單”委托設計,將設計好的防空地下室全套設計文件一式二份成冊報送人防業務部門。
5、需要修改的,一次性告知修改事項并出具《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修改意見單》。
6、人防業務部門派人二次查勘現場有無提前開工建設等事項。
7、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后,出具《防空地下室施工圖審核表》。
8、建設單位持“審核表”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后,領取《建設項目審批書》。
9、防空地下室施工必須按國家有關現行規范、標準執行,全過程接受人防質監部門的質量監督,并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⒐を炇枕氂腥朔乐鞴懿块T參加。
(二)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建設項目按下列程序辦理:
1、建設單位備齊申報資料遞交人防業務部門,經登記后,領取回執。
2、人防業務部門派人查勘該地段有無早期人防工事等事項,涉及拆除早期人防工事的,按規定辦理拆除、補建或補償手續。
3、根據規定簽發《“結建”設計要求意見單》。
4、建設單位按“意見單”委托設計,將設計審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圖報送人防業務部門。
5、核查是否符合易地建設條件或減、免易地建設費條件。
6、同意易地建設的,填報《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審報表》或《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審批表》。建設單位按表中要求繳納易地建設費,憑發票領取《建設項目審批書》。
第二十五條省人防辦與市人防辦的審批(含驗收備案)項目批文資料,相互抄送備份。
第二十六條本《暫行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實際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