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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和諧、美觀的城市環境,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建制城區、建制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鎮)化地區。
第三條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和縣(區)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監察的組織(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監察組織)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規的授權,依法對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投入機制,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
第六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鼓勵、支持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九條 各級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應當有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并占有一定比例。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十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標準劃分確定。
第十二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閘、海岸線、海浴場由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港口客貨碼頭及裝卸生產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或使用單位負責;
(三)地下通道、立交橋、停車場和公路、鐵路兩側,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文化、體育、娛樂、公園、公共綠地、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各種攤點、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八)經濟開發區和獨立工業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所在地的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人。
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有權要求市、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容環衛監察組織處理。
第十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各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橋梁、公共廣場、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等城市公共區域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清潔作業單位負責;街巷路、城中村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并定期組織檢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條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或者本辦法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八條城市建筑物、構筑物的容貌及其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臨街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依照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清洗、粉刷。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各縣(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專業企業代為清洗、粉刷,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拒不支付費用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二)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裝飾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臨街建筑物的屋頂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四)臨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裝的防護欄、空調外機、遮陽篷統一規范并保持安全、整潔、美觀。
(五)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九條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通訊、郵政、電力、互聯網、有線電視、市政公用、環境衛生等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出現破舊、污損、丟失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者補設。
第二十條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需要與街道設分界的,應當選用綠籬、花壇(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柵欄等作為分界。對現有封閉式圍墻,除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外,應當改造為通透式。對不宜綠化的裸露地面應當以鋪設便道磚等方式進行硬化。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遺留的渣土、枝葉等雜物,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除。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時限開閉。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地面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噴涂或者粘貼小廣告等影響市容的行為。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對具體行為實施者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內容涉及偽造證件、印章、票據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吊掛、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二)妨礙生產或者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三)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公共教育文化場所和風景名勝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四)在城市中心區設置大型高架廣告;
(五)在主次干道設置橫跨道路的戶外廣告;
(六)在6層以上建筑物樓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七)異型樓頂、坡屋頂、居民住宅樓頂或影響道路兩側建筑物天際線的戶外廣告;
(八)在透視圍墻、鐵藝護欄圍擋、交通護欄、橋梁護欄等欄桿上設置戶外廣告;
(九)影響、占用消防通道或盲道設置戶外廣告;
(十)侵占綠地、損壞城市綠化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十一)在寬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上設置落地廣告;
(十二)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屬單位、門店標識性設施和公益性宣傳廣告的除外)。
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公共綠地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使用權應依法通過拍賣、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場地和其它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使用權可通過協議或拍賣、招標等方式取得。
公共場地使用權出讓所得費用,應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存儲,用于城市市容管理。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所需的費用,由財政予以保障。
戶外廣告拍賣、招標辦法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規劃,按照總量控制、布局合理、協調美觀的要求,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市主要道路、重點區域的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經批準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招牌、指示牌、畫廊、櫥窗、霓虹燈、燈箱、條幅、旗幟、顯示屏幕、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形美觀、安全牢固。設置單位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懸掛物、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廣告,應當在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和地點設置,期滿后及時撤除。
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廣告設置的位置、規格、色彩及效果圖等資料。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決定。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依照上述規定辦理設置審批手續。大型戶外廣告是指a≥4米或S≥10平方米(a指廣告設施與標識的任一邊邊長,S指廣告設施與標識的單面面積。4米>a>1米或10平方米>S>1平方米為中型;a≤1米或S≤1平方米為小型)
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內容設置的,責令改正。
城市區大型戶外廣告由市級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等,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期滿后及時撤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處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利用車(船)噴涂、張貼、張掛宣傳品的,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內容健康。出現陳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換。
舉辦戶外宣傳活動應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
第二十八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街巷、居住區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為信息者提供方便,并由設置單位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確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條為方便群眾生活,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情況下,臨時占路(公共場地)市場的設立,市區經市級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各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縣城(鎮)由當地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臨時占路市場的設立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路段開閉市。
在城市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地臨時擺設攤點,應當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經營者應當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范圍從事有關經營活動,負責經營范圍內的環境衛生。
學校、幼兒園、機關等重要公共場所50米范圍內禁止設立各類攤點。允許擺設攤點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設攤點,或者未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范圍從事有關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拒不停止經營的,每次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在城市內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垃圾,應當密封、包扎、覆蓋,避免泄漏、遺撒。造成泄漏、遺撒的,責令清除,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劃定的地點停放,排列整齊,不得影響市容和通行。
劃定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點,不得占用盲道、綠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使用。
第三十三條城市施工現場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
(二)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
(三)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符合安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