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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使財政局人事管理工作步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及組織人事部門有關規定,結合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主要領導負有監管職責,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確定一名班子成員分管。涉及干部選拔任免、職級晉升、錄用調動、崗位安排、考核評先等,需局黨組研究決定。
二、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科級干部的選拔任用由局黨組按照黨管干部,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公開、平等、擇優及民主集中等原則實施。
三、科級干部選拔任用要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可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競爭上崗或直接選拔。要嚴格掌握好干部任職的條件和資格,堅持通過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具體的選拔任用程序按照區組織人事部門規定辦理。
四、科級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般為三年。聘期內作個別調整的,新任科級干部聘期截止時間應與本輪聘期截止時間一致;如新任聘期不足一年,應延長至下一輪聘期截止時間。對決定聘任的科級干部,應頒發聘書,并與被聘任者簽訂聘期責任書。
五、局在編人員的配置應按照規定的編制數和工作實際情況嚴格控制、合理安排。當出現職位空缺,按規定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考或從其他單位選調等方式進行補員。
六、向社會公開招考由區組織人事部門統一實施。從其他單位選調的,應堅持崗位需要、擇優錄取的原則,由分管局長或相關科室提出推薦意見,征得推薦人選所在單位同意,并對推薦人選組織考察后,提交局黨組研究決定。
七、局在職人員的調入或調出,由局黨組研究決定,并按照組織人事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八、根據工作需要和培養干部的要求,經黨組研究決定,可適時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輪崗交流。工作人員必須服從組織的工作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執行。
九、認真實施年度考核。科級領導干部連續兩年考核基本稱職的,應改任非領導職務;考核不稱職的,改任下一級非領導職務。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十、加強聘用人員的管理。因工作需要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員的,應按《勞動法》規定辦理。合同制工作人員的聘用、解聘、聘期內待遇由局黨組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