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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及《市實施<省土地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結合經濟開發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實際,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園區農村建房管理范圍為園區辦事處下轄所有行政區域范圍。
第三條 園區必須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依法用地、切實保護耕地。
第四條 園區管委會受市政府委托對園區范圍內農村建房統一管理。
園區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和農村村民建房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駐園區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要嚴格農村村民建房審批手續,把握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市規定標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根據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建房不得占用農田安排宅基地,必須利用原有宅基地。
第六條 村民建住宅使用原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向園區辦事處申請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向國土資源局駐園區辦事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中的農村村民可申請宅基地:
1、現有住宅經辦事處相關職能部門會同村委會鑒定屬于危房必須翻建的;
2、有兩個兒子以上的,且有一個以上兒子已成年,符合分戶規定的,僅有一處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積沒有超過標準的,經審批,同意分戶建設或平房原地翻建(樓房不予翻建)。
第八條在列入園區二年內拆遷搬遷的村莊內,不得進行房屋翻建、擴建、改建、新建等活動,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可申請建房的村民,可以先予拆遷安置(具體方案另訂)。
沒有列入園區二年內拆遷的村莊,有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可以申請建房,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報批。
第九條 符合第七、第八條規定需申請建房的,由村民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張榜分布,期滿無異議的由所在村上報園區辦事處,由園區辦事處職能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局駐園區辦事處現場踏勘,審定同意后填寫表格按規定辦理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及宅基地報批手續。
第十條 宅基地面積嚴格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3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建房層數不得超過三層。
第十一條 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各村村民委員會主任負責辦理農村村民建房報批手續,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管理,及時發現制止并上報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辦事處職能部門及國土局駐園區辦事處要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事例教育群眾。
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農村村民建房必須經園區辦事處職能部門、市國土資源局駐園區辦事處會同村委會實地放樣,放樣驗收合格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本辦法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