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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上級關于發展總部經濟的各項政策和《市關于鼓勵總部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政發〔41號),鼓勵和促進總部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總部企業,是指企業核心營運機構、職能機構或省級以上分支機構設在本市,且符合第五條規定的依法經營的企業。總部企業的投資主體、經濟性質不限,但須按第二章總部認定的條件認定、授證,分為新設立總部企業和本市現有總部企業。
第三條 市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是市政府負責全市總部經濟發展的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全市總部經濟發展規劃及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有關政策,負責全市總部企業資格認定和獎勵審核工作,負責全市總部經濟發展考核、統計、評估工作,協調處理總部經濟發展重大問題,統籌指導、協調、督促整體工作開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形成各類形態的總部企業達到200家,成為長三角地區重要的區域總部基地。
二、總部認定
第五條 申請總部企業認定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市范圍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統一核算,依法誠信經營;
(二)符合市產業發展政策;
(三)本市外全資或控股的分支機構不少于3個,且對其負有管理和服務職能,在我市統一開票或匯總(部分)繳納稅收;或者,與本企業隸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并由本企業提供專屬職能服務的關聯企業不少于3個,且本企業營業收入的30%以上來自前述關聯企業。
(四)到賬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新設立企業正式營運后在本市年度入庫稅收(指企業在本地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形成的地方留成)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現有企業前兩個年度在本市入庫稅收(口徑同上)均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對一些特定的總部類型或新興業態的企業,或雖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實際履行地區總部職能、實行統一核算、作為納稅主體的分公司,在認定條件上可以一事一議。
第六條 對新設立企業可實行總部企業預認定制度。新設立企業在尚無完整的年度納稅記錄前,如要求申請總部企業認定的,可依據驗資報告、企業設立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正式文件及投資方專項說明(闡述申請依據),預計企業正式運營后符合總部企業認定條件的,先預認定為總部企業。預認定總部企業需在兩年內通過正式的總部企業認定,否則取消預認定資格,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新設立總部企業認定分為三類:
(一)新設立A類總部企業:符合市產業鼓勵政策,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的運營總部或營銷總部;
(二)新設立B類總部企業:符合市產業鼓勵政策,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的其他職能性總部;
(三)新設立C類總部企業:其他符合條件、發展空間較大的總部企業。
以上三類新設立總部企業在認定期滿6年后,滿足條件的即轉為現有總部企業。
第八條 本市現有企業認定總部企業不分類。但現有企業增資超過3000萬元,無論增資前是否已認定為總部企業,均可按第七條申請新設立總部企業認定。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投資性公司、文化旅游企業及其他高端服務企業(含服務外包企業)在總部企業認定上可適度傾斜,已上市企業可認定為現有總部企業。
第十條 市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總部經濟辦)定期組織總部企業認定,并按照報送材料——初審——復審——公示——審定——公告——授證的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報送材料。申請總部認定的企業,需向所在各區鎮總部經濟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市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企業驗資報告和上年度審計報告(合并);
(四)申請總部認定的現有企業應提供本市稅務部門出具的本企業前兩個年度的納稅證明(指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下同),申請新設立總部認定的企業應提供本市稅務部門出具的本企業上年度的納稅證明;
(五)控股投資或被授權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企業名單(附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和驗資報告復印件);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及履行有關職能的說明。內容包括企業與控股投資或被授權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之間關聯關系、組織架構、職能分配、納稅辦法、業務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陳述和必要承諾。其中,如果擬設立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只管理或服務我國境內(跨省區域)的關聯企業,則應說明母公司在全球其它地區或我國其它地區設立類似總部企業的情況;
(七)申請預認定的企業應提供驗資報告、企業設立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上述材料中,除第一、六款只收原件外,各類證照、證明和審計報告均收復印件、驗原件。
第十二條 初審。各區鎮總部經濟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先通過財稅部門對申請企業相關年度在本市納稅情況進行核算,并根據核算結果和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并連同納稅核算結果和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市總部經濟辦;初審不合格的,書面答復企業并說明理由。初審工作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復審。市總部經濟辦對初審通過的企業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復審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分別采取會審、專家評審、實地調查等多種形式。
第十四條 公示。市總部經濟辦將復審通過的企業名單在政府門戶網站、日報等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15日。
第十五條 審定。公示結束后,將擬認定總部企業名單核定后上報市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六條 公告。經市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審定的總部企業名單,分批以公告形式在政府門戶網站、日報等媒體上刊發。
第十七條 授證。對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由市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授予總部企業證書。
第十八條 本市原有企業在全市范圍分立、重組、轉產、更名等,不得申請新設立總部企業認定。
第十九條 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經年度評估及復核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或上年度因涉稅及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并收回證書,停止享受相關鼓勵政策。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送區鎮總部經濟主管部門及市總部經濟辦,由總部經濟辦審核后報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確認,并公告和重新換發認定證書。
第二十一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及年度評估資料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經核實后,兩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總部企業資格。已認定為總部企業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鼓勵政策
第二十二條 新設立總部企業落戶補助。
在我市注冊設立、經認定為總部企業的,分A、B、C三類,按到賬注冊資金分別給予3%、2%、1%的一次性開辦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萬元。補助資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企業注冊資金分期到賬的,每年按實際到賬數進行計算和補差。
第二十三條 新設立總部企業辦公用房補助。
新設立總部企業本部租用自用辦公用房,按租金市場指導價的40%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租金補助。新設立總部企業本部新建或購置自用辦公房產,自新建成或購置之月起3年內按該房產實際入庫的房產稅地方分成部分的40%給予補助。辦公用房確認時點以企業認定當月為準。每家總部企業享受的辦公用房補助最高累計不超過500萬元。辦公用房面積和租金市場指導價由總部經濟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四條 總部企業經營貢獻獎。
經認定的新設立總部企業,自認定當年起,按在本地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給予100%獎勵,后3年給予50%獎勵。期間如遇中央或省財稅體制調整,則按調整后的同口徑計算(下同)。
經認定的本地現有總部企業,按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口徑同上)比上年增長部分的30%給予獎勵,年獎勵金額最高500萬元。
第二十五條 現有企業增資后符合條件,經認定為新設立總部企業的,可在明確計算依據后按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條享受新設立總部企業鼓勵政策。其中:落戶補助的計算依據為增資部分;辦公用房補助的計算依據為增資后需新增的辦公用房;經營貢獻獎的計算需進行基數扣除,扣除基數為:增資前一年企業本地稅收貢獻額(口徑同第二十四條)×(1+前三年平均增長率)。企業在增資前一年納稅有異常變化的,扣除基數可根據前三年的平均數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 突出人才補助及獎勵。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的管理和技術領軍人才,通過各地人事管理部門和總部經濟主管部門聯合核定后,自企業認定次月起,每年按其從企業獲得的工薪所得在本地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給予住房和生活補助;從企業獲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另按有關政策執行。符合市高級人才引進政策的,另按有關政策給予相應補助和獎勵,但補助依據相同的,不得重復享受。
年度環比新增本地稅收貢獻額(口徑同第二十四條)位列全市前五名的總部企業,對其一位主要負責人(由企業自報),按該企業當年新增本地稅收地方留成的1%(稅前),以市政府名義給予突出貢獻獎,獎金最高為稅后200萬元。
第二十七條 預認定總部企業在通過預認定后,可按第二十二條先兌現新設立總部企業落戶補助。辦公用房補助、經營貢獻獎和突出人才補助三項政策在企業通過正式認定后,一并兌現或補發。其中,突出人才補助自預認定次月起計算補發,其間有人才流出的,不予追補;辦公用房補助和經營貢獻獎自正式認定后開始計算。
四、完善服務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要在注冊登記、年檢、進出口、出入境、產權保護、用地、住房、用工、人才引進、入戶、子女入學等方面為總部企業的生產及員工生活提供個性化、便捷化服務。
第二十九條加強對總部企業的溝通與宣傳。由市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協調建立各級領導干部聯系重點總部企業制度,及時了解掌握總部企業需求,幫助解決發展中實際問題。建立總部經濟發展信息網絡系統,及時向總部企業本市發展規劃、重大發展政策、重大項目投資信息和改革措施等。加強對總部經濟的研究和宣傳,營造有利于總部經濟發展的良好氛圍。
五、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企業在申請認定和年度評估時應根據要求如實提供資料,各區鎮總部經濟主管部門應對企業提供的證明材料、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實。
第三十一條企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的,經查證屬實,不予認定或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兩年內不得再申請總部企業認定。已享受補助、獎勵政策的,責令退回補助、獎勵所得,并記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在享受鼓勵政策期間有減資行為的,須及時向各區鎮總部經濟主管部門和市總部經濟辦申報,并進行重新評估。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總部企業資格,停止享受相關政策;依然符合條件的,對新設立總部企業要重新核算落戶補助和辦公用房補助。
第三十三條新設立總部企業在享受補助期間,對受補助的辦公用房不得出(轉)租出售,不得改變用途,否則停止補助,并按比例追償以前支付的補助資金。如確因提高房產利用效率而需出(轉)租出售的,則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補助資金。
第三十四條當企業被取消總部企業資格,突出人才補助亦相應停止。享受補助的突出人才離開原來所在的總部企業,企業應及時報告,并由相關部門停止補助;如該人才進入另一家總部企業,符合條件的,需由該企業重新申報。
第三十五條預認定總部企業在預認定兩年內無法通過正式認定的,取消預認定總部企業資格,并退回已享受的落戶補助。在之后兩年內該企業可在符合條件時,繼續申請新設立總部企業認定;兩年后只能作為現有企業申請認定。
第三十六條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可申請享受本市其他優惠扶持政策,但其他優惠政策與本細則規定的鼓勵政策屬于同類型的,不得重復享受。企業可自行選擇其中一種優惠政策,選定后,原則上5年內不得更改。
第三十七條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每年應按要求向各區鎮總部經濟主管部門和市總部經濟辦報送本企業評估資料,進行年度動態評估。評估合格的,繼續享受總部企業鼓勵政策;評估不合格的,取消總部企業資格,停止享受相應政策。新設立總部企業被取消資格后,只能作為現有企業重新申請認定。
六、其 他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的扶持資金由市鎮兩級財政按財政體制共同承擔,由總部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兌付。
第三十九條市級財政每年通過預算安排適度的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三個方面:
(一)本細則涉及的各項獎勵和補貼資金市級財政承擔部分。
(二)每年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獎勵發展總部經濟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區鎮。
(三)對年度環比新增本地稅收貢獻額位列全市前五名的總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突出貢獻獎獎勵。
第四十條本細則由市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自之日起實施。涉及總部經濟的政策享受與認定都以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