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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資助對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各類緊缺人才來工作可申請政府資助: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科、學術技術帶頭人。
(三)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
(四)獲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條件相當的其他優秀高層次人才。
(五)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六)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條件相當的其他優秀高層次人才。
(七)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引進后承擔市重點項目、重點學科或重點實驗室建設的領軍人才,或擁有國家發明專利來進行合作研究或實施成果轉化的創新型科技研發人才。
(八)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具有高級技師資格,年齡在45周歲及以下的緊缺專業人才。
(九)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年齡在40周歲及以下的緊缺專業人才。
(十)聘請參與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建設,且在實際工作時間累計6個月以上的專家學者。
(十一)企業已引進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含在國外、境外取得國家認可的同等學歷或學位)、或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并在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的各類骨干人才。
第二條 資助標準
(一)對引進符合第一條第(一)類對象,政府給予100萬元的安家補貼。
(二)對引進符合第一條第(二)至第(四)類對象,政府給予50萬元的安家補貼。
(三)對引進符合第一條第(五)至(七)類對象,政府給予20萬元的安家補貼。
(四)對引進符合第一條第(八)類對象,政府給予15萬元的安家補貼。
(五)對引進符合第一條第(九)類對象,政府給予10萬元的安家補貼。
(六)對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十)類對象的資助標準,根據聘請社會同類人員的平均薪資水平及聘用期限等具體情況確定。
(七)對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十一)類所列對象在購房時,政府給予4.5萬元補貼(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人事局根據本辦法制定,經濟開發區、汾湖經濟開發區的購房資助辦法由兩區分別制定,并報市政府辦公室、市人才辦備案)。
第三條 資助方式
(一)對于第一條第(一)至(九)類資助對象,資助經費原則上用于補貼在境內購買自住房。
(二)對于第一條第(十)類對象的資助,主要用于生活補貼,撥付方式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三)對于第一條第(十一)類資助對象,資助經費用于在境內購買自住房。
第四條 資助申報范圍
在本市注冊的各類企業(不含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以及經市政府同意需引進特殊人才的政府部門,引進本辦法第一條第(一)至(十)類所列對象,或已具有第一條第(十一)類所列各類骨干人才均可按規定申請政府資助。
第五條 資助申報認定
(一)資助申報:由符合條件的對象個人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報《市引進緊缺人才資助申請審批表》(見附表),所在單位出具推薦意見,并經單位所在鎮、經濟開發區、汾湖經濟開發區或市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事局。
(二)資助認定:市人事局組織有關專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資助對象、條件及當年度的緊缺人才目錄,對資助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提出初步意見,經市人才辦研究同意后,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條 資助申報要求
(一)本辦法第一條第(八)(九)類對象,其所從事的專業須屬調入當年《市緊缺人才目錄》所列專業,且引進人才的單位須具備相應的工作崗位、工作條件和環境。
(二)受資助人才的單位應按政府資助額等額匹配。匹配資金用于改善人才的科研、工作和生活環境,扶持引進人才創業和科技成果的轉化等,其中第一條第(十一)類所列受資助對象所在企業須按政府資助金等額匹配,匹配資金用于人才在境內購買自住房。
第七條 資助材料申報
(一)《市引進緊缺人才資助申請審批表》,一式四份。
(二)引進人才的相關資格、業績、科研成果等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
(三)引進人才身份證、落戶或人事憑證及用人單位與引進人才簽訂的正式聘用或勞動合同復印件一份。
(四)引進人才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一份,以及單位資助資金匹配計劃。
(五)上述復印件均由所在鎮(區)組織人事部門或市主管部門核對原件后加蓋公章。
第八條 資助實施
(一)資助申請認定后由市人事局發放認定通知書及《市引進緊缺人才資助證書》。
(二)經認定的資助人員,從認定通知書發放之日起,工作滿6個月后,憑《市引進緊缺人才資助證書》辦理資助經費申領手續,市人事局根據資助人員6個月來的工作業績及單位考核意見核撥資助經費,具體申報、申領等事宜由用人單位辦理。
(三)受資助對象,應在本市工作5年以上(認定通知書發放之日算起)。期間對不勝任本崗位工作,或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調往外地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在與受資助人解除用人關系或辦理調動時收取相應違約金。違約金約定如下:
1.在本市工作不滿3年的,退還全額資助金。
2.在本市工作3年以上不滿5年的,退還資助金的80%。
第九條 其他事項
(一)用人單位及受資助人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有欺詐行為的,一經查實,即取消用人單位今后引進人才享受政府資助的資格,追繳已資助的經費,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凡按本辦法中涉及企業匹配資金可列入當年度企業成本核算。
(三)凡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一條所列2類以上的對象,只享受一次資助,由受資助對象自行選擇。
(四)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