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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調查證據,一般稱為海損事故的調查材料,是證明海損事故實際情況的一切事實。對于海事調查,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有了明確規定?!逗I辖煌ò踩ā返?3條規定,“船舶、設施發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機關查明原因,判明責任?!焙J抡{查人員在進行事故調查時需要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詳細經過、造成的損失等,并由此確定事故的性質以及判明當事人的責任,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查明原因,判明責任”。海事主管機關是法律授權的海事調查處理機關,我們從事的海事調查處理工作從目前來看具有以下四方面的屬性,首先海事調查是行政調查,這是由我們本身的機構性質所決定的,海事機關代表政府實施的調查是政府行為,調查具有行政管理性質;其次,從工作實際看,在實施具體調查行為的過程中具有技術調查的性質,海事調查的過程就是為查清船舶、設施在事故過程中存在的技術問題;第三,海事調查具有安全調查的性質,通過海事調查,我們要總結事故的經驗教訓,預防同類事故再次發生,達到航運更安全的目的;第四,海事調查具有責任調查的性質,海事調查要判明的責任是事故發生的因果責任,即事故各方在事故具體過程中應承擔的過失責任。這一責任不能等同于行政責任,它是判定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重要技術依據。
二、海事調查證據的審查
對證據材料的審查一般是對證據材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證據材料的合法性,是指收集證據的主體和程序合法,合法性是證據客觀性和關聯性的保證。只有嚴格依法收集證據,才能保證得到的證據確實充分。在審查判讀時,要注意審查每個證據是在什么情況下,由什么主體用什么方法得到的,收集證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或規范的規定和要求等諸方面。須知,一切通過非法程序收集的證據均不能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即使非法證據經過查證屬實,也不能作為事件認定的依據。審查判斷證據,即是調查人員對所收集的各類海事證據,根據事件的不同要求進行分析研究,鑒別真偽,找出證據材料與事件事實之間的內在聯系,運用真實證據對事件事實查明真相,從而能夠對被調查的主體做出合乎事實的結論或認定。審查判讀海事證據的作用有三:第一,通過對海事證據的審查與判讀,對證據進行查實,最終達到證明要求,實現查明事件真相的任務。這是證據審查判讀的核心作用。第二,針對不同的海事事件所需要的海事證據的范圍要求,通過證據的審查與判讀,對搜集或擬采用的證據進行合理地取舍,充分發揮證據的證明力。第三,一般情況下,海事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收集證據在先,審查判讀證據在后。但是在具體實踐時,往往是兩項工作交叉進行。調查勘驗人員在收集證據過程中通過不斷對已經獲取的證據進行判斷和核實,能夠及時對海事事件的性質、程度進行評斷,根據具體形勢,指導新的證據收集工作,通過搜集-審查-再搜集-再審查,如此循環,最終達到證明要求,實現查明事件真相的任務。海事調查證據的審查主要依靠海事調查人員的水平,在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指南》中要求調查人員要對全部證據綜合分析;認真分析和解決證據中的各種矛盾,采用的證據必須能與其它證據相印證;在取得全部證據并考慮全部因素之前,不應得出有關事實的任何最后結論。
三、海事調查結論的證據效力
在我國,由于海事調查結論的證據效力問題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所以,在引用中也就存在多種情況,有時直接引用,而更常見的是法院在訴訟中另作調查。海事調查結論的證據效力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明確:海事調查結論在海事訴訟中應作為初步證據加以引用,經法院調查、核實無誤后,可以認定為最終證據,在審判中直接引用。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海事調查結論是證據。海事調查結論及其相關證據材料雖然首先是因為行政管理的目的作出或者收集的,但是它所作的記錄應當是可以信賴的第一手資料,并且這些第一手資料必然會對法院確認事故是否發生,事故的起因、后果等起到重要的證據作用。2.海事調查結論在未經法院核實、認定之前,是初步證據。海事調查中的調查取證行為的主要目的是證明當事人是否有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海事調查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具有較強的行政性。行政行為作為一種單方行為,完全由行為人代表行政機關作出,所以,使之不可避免地有主觀性的成分在內,這一點與證據的客觀性特點相悖;同時,作為一種單方行為,它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在這種條件下取得的證據,如不經核實直接引用,與法律的公正、公平的精神不符。所以,海事部門作出的海事調查結論在海事訴訟中引用時,不應作為最終證據而直接引用。3.海事調查結論經法庭核實、認定后,可以成為最終證據,在審判中直接引用。海事調查結論經法庭核實,是指將海事調查結論作為初步證據在法庭上交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如當事人無法提出相反的證據證明海事調查結論是不真實的,或者其所提出的相反證據被法庭認定為與事實不符,即可認定海事調查結論為最終證據,可以在審判中直接引用。
四、海事調查證據的獲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海事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進行調查。調查應客觀、全面,不受事故當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被調查人須接受調查,如實陳述事故的有關情節,并提供真實的文書資料?!庇纱丝煽闯?,海事調查證據的獲取基本上是海事部門依法主動進行調查的,屬于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接受調查的義務。由于調查結果有可能導致行政相對人被處罰,因此,實際調查過程中,行政相對人經常隱瞞事實或者編造事實,給海事調查帶來困難。因為海事調查是海事調查證據的前提,所以海事調查的困難也就導致了海事調查證據的困難,最終也就導致了海事調查證據獲取的困難。另外,法院向海事機構調取證據應當遵循合法、統一的程序。介紹信適用于各單位之間普通的商務或者公務往來,人民法院出具的介紹信只能作為法官了解案情的一種形式。海事機構可以向法官提供翻閱案卷材料、咨詢事故概況等方面的便利,但是,嚴格說來,這不屬于人民法院調取海事調查證據的正當程序,由此獲得的證據的合法性也受到質疑。
五、結論
海事調查證據是海事機構通過海事調查這個行政行為所獲得的具有證據效力的詳細資料,這個所謂的第一手資料在我國海事訴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海事調查證據在海事訴訟中如何運用,我國法律卻并沒有做出明文規定。個人認為,明確規定海事調查證據在海事訴訟中的運用,是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后應該努力的方向。